万集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4: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
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筹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订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
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
  (二)总经理审议;
  (三)董事会批准。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
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
避制度,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未能
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
东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
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
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
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集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