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
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三十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类别。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
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并负
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
的;
(二)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
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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