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
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管理规定”)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书面保密
承诺签署等登记归档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公司
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三: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部门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职位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地点 获取信息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