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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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对外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所涉及的主营业务范围投资
和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风
险投资等。
  第三条    主营业务范围投资系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实物、
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投资。
  第四条    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房地产、委
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
会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逐层级进行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主营业务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对主营业务范围的投资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
部门、公司其他各部门或子公司均可提出。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
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
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
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
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公司相关
部门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决策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
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非主营业务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非主营业务的投资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
部门、公司其他各部门或子公司均可提出。
  第十五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总经理认为可行的,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
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见,按决策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八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实施。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二十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
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
败,应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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