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财
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
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 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负
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由公司
统一任命,各子公司无权任免。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
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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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机构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
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
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使用财
务和办公等应用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
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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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期限尚未届满者;
期限尚未届满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聘任提出方案;
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
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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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权限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
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
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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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
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主管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
将视情形调换或重新指派。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失。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
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
人应负赔偿责任。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可以向财务负责人
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离职。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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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的。
第十九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
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但查明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参与涉及事项或虽参与但持明确反对或
不同意见时,应予以免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参与涉及事
项或虽参与但持明确反对或不同意见时,应予以免责。公司可以为财务负责人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购买足额的责任险。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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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
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