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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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处于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持股信息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
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
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
展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
依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
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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