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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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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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
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
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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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
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净资产变动
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2)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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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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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弥补损失的;
(三)确因客观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公司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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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