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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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设定的责任;
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
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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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
限于):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
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
证书,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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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
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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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