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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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根据身份和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
第三条 董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
发展,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除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并
初步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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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
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平均发放;在公司兼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工作津贴;
月平均发放。
以上薪酬、津贴,均指税前金额。
第七条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的津贴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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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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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