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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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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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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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
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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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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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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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