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但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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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交接及离职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
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
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按《公司章程》及公司与其之间的合同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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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劳动人
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