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和工作
范围,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及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控
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
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其负责并
报告工作,执行具体审计任务。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
人干涉。不得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或与其合署办公,需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人
员,且部门负责人应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
提升思想和专业水平,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执行审计工作时,
应保持职业审慎。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以下内容
板块进行审计:
(二)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三)协助建立完善反舞弊机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规定或公司
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对经营管理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经济效益: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以及经营利润、
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认评价期的利润总额、净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
(二)采购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大额物资采购定价及价格信息体系的抽查
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合同订立与执行情况的合规性、合同订立决
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性;合
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合同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等。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等财务管理情况进
行定期审计,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则,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判断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应特
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
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三)审查资金、资产的完整安全、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
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等。
(四)结合生产经营效益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
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评价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确认评
价期末各年不良资产总额、评价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评价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
况。
(五)在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应开展审计,重点关注异常原因调查与分析、
异常对财务结果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等对外投资项目发
生后进行审计。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审批额度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有)。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有)。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审计,审计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范围: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年度经营目
标的完成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资产质量、经营成
果真实性、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以及经营合法合规性,评价其任期内
的工作效率和效果、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
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
奖罚提供依据。
(二)离任经济责任: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
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其任期内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监察部对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覆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审其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最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工作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监察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每年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管理要求等
具体情况,结合审计工作范围,确定审计工作重点与年度审计方向。
审计监察部依据前款制定的年度审计规划,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核实后呈报
审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项后,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将履行审计职能过程中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资料,纳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监察部可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如封存账号、物资、资金等,或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公司将按
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追究责任;若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二)阻挠或妨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执行审计意见、决定。
(四)未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质量较差。
(五)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和检举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审计监察部
负责人上报公司,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相关人员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审计问题隐瞒不报。
(二)审计结论、决定与审计事实严重不符。
(三)未依照要求执行审计的保密管理原则。
(四)滥用职权谋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
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或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由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给
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于遵纪守法、在生产经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计
单位或个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可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对整改成效显著、推动管理优化的被审计单位可依
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依据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