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募集的资金管理按《香港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上,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
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
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对外公告的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按董事会批准的项目、内
容、时间、金额调用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没有董事会批准的具体计划,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支用募集资金时,应取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同时按公司财务支出
审批、审核权限办理请款和结算手续。
公司财务部根据上述条件办理付款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 50%;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
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
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
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
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
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 H 股适用的条款
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