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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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免疑义,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以
      及同时选举或变更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
      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
       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
       表决权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
       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七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
       形区别处理:
       (一)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
           定,则全部当选;
       (二)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
           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
           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
           按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
       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
       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
       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
       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
       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 1/2 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的 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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