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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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
       《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
             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的信息;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若公司在中国境外市
      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
      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其他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可以自愿披露,但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备置于公
       司住所地及上交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者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秘办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六) 公司各部门的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
       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
       办咨询。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原则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开信息(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
          事会秘书撰稿、审核或授权;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
          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准备,再提交
          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
        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
        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 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摘要,提交财务总监及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五)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摘要审核并取得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 由董事长签发,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临时报告草稿;
       (二) 董事长审阅修订董事会秘书提交的临时报告草稿;
       (三) 修订后的临时报告草稿报董事会审核后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立即向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初稿,经审核后予以
          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组织准备并协助编制公
       司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财务部门或董秘办上报
       信息的,应当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核通过。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
       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该信息。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
       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
       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露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
     的处理》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根据
     《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填写相关表格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秘办,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秘办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有关承诺函交由董秘办妥善
     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
          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
          董秘办;
       (二) 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
          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
          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
          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
          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上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公司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
     相关文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及公司董事长汇报。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
     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
     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
     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确定范围内的报纸以及上交所
     官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
     事先应经董秘办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
     秘办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行为;
       (二) 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
          的行为;
       (三) 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
          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
       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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