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一、以临港亚诺的精细化工为基石,确保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36
二、依托投资人资源,开拓产业布局,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45
五、运用营运资金与产业投资人赋能,切实提升经营能力,避免
释义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亚太实业、公司、
指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或债务人
法院、兰州中院 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企业破产法》 指
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
指 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8〕
要》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企业破产法司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指
解释三》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
号)
《上市公司重整座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切实审理好
指
谈会纪要》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24〕309 号)
兰州中院决定对亚太实业启动预重整之日,
预重整启动日 指
即 2025 年 7 月 11 日
临时管理人 指 兰州中院指定的亚太实业临时管理人
兰州中院裁定受理亚太实业重整之日,即
重整受理日 指
管理人 指 兰州中院指定的亚太实业管理人
审计基准日、评估 亚太实业预重整/重整专项审计、评估基准
指
基准日 日,即 2025 年 7 月 31 日
为亚太实业预重整/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中
审计机构 指
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出具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审计报告 指 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瑞诚鉴字[2025]
第 507659 号)
为亚太实业预重整/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评估机构 指 的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
问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出具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价值资产评
评估报告 指
估报告》(深国誉评报字 GZ[2025]第 338
号)
评估机构出具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限公司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深国誉评
咨字 GZ[2025]第 282 号)
为亚太实业预重整/重整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 指
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司
截至亚太实业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下
出资人 指 午收市时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亚太实业股东
广州万顺 指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亚太矿业 指 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太华 指 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临港亚诺 指 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兰州星箭 指 兰州星箭长空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箭 指 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瑞 指 北京星瑞启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金控 指 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山
山东华盛 指 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盛鼎创二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州星火 指 广州市星火网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瑞辰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威海瑞辰 指
伙)
北京嵩源方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北京嵩源 指
伙)
智上力合 指 智上力合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人 指 北京星箭
产业投资人实施主
指 北京星瑞
体
战略投资人 指 兰州金控
山东华盛、广州星火、威海瑞辰、北京嵩源、
财务投资人 指
智上力合的统称
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实施主体、战略投资
重整投资人 指
人、财务投资人的统称
亚太实业、重整投资人与临时管理人于
重整投资协议 指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及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转增股票 指
案,以亚太实业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按照重整投资协
重整投资款 指 议约定和重整计划规定,为获得亚太实业转
增股票而支付的现金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亚
债权人 指
太实业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的债权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
担保财产 指
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职工债权 指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
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重整计
划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债权
社保债权 指 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根据《破产审判会
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社保债权性质进行清
偿的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
普通债权 指
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以外的其他债权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重
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行政罚
劣后债权 指 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破产审
判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
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等
已向管理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
审查认定的债权 指
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因证据不足、诉讼时效经
不予认定的债权 指
过等原因,经管理人审查不予认定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因债权涉及未决诉讼等原
暂缓认定的债权 指
因导致尚未审查认定的债权
根据债务人账簿记载、债务人说明及管理人
未申报债权 指 掌握的情况,未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
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暂缓认定的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整案
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
破产费用 指
人报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管理、
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全体债
共益债务 指 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
发生的债务
亚太实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重整投资协
重整计划草案 指
议为基础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
重整计划 指 批准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
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表决通
过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或根据第八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
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
指
期限 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期限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
元 指
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
日 指
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前言
近年来,受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行业整体阶段性下行
等多重因素影响,亚太实业出现连年亏损、净资产大幅减值
等情形,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严峻的经营危机、债
务危机和退市风险。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兰州中院申请对亚太实业进
行预重整及重整。兰州中院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决定对亚太
实业启动预重整,并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裁定受理亚太实
业重整。
亚太实业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甘肃省委省政府、
兰州市委市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和相关部
门的悉心关怀和大力支持。兰州市政府成立了亚太实业清算
组,多方面指导和协调亚太实业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兰
州中院对各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
债权人也对亚太实业重整给予了极大理解和宝贵支持。
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始终
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公平保障广大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公司经营
能力为目标高效推进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开展了包括通
知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重整投资人招募遴
选、协助亚太实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工作;亚太实业
严格依法开展并全力配合做好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各项工作,
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稳定,做好信息披露。
经广泛听取主要债权人、产业投资人等各方的意见和建
议,深入论证研判方案可行性,充分尊重中介机构的专业分
析,根据《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等相
关规定,亚太实业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
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时提请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
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要
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
及相关规定并结合重整企业实际情况,亚太实业在管理人的
协助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为
使各方全面、快速了解,现就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摘要
说明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情况
信息网发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
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25 年 9 月 8 日,
经遴选确定北京星箭为公司重整投资人。根据招募公告规定,
财务投资人由中选的产业投资人或产业投资人组成的联合
体负责引进,引进的财务投资人具有国资背景的优先考虑。
的产业投资人实施主体、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共同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合计有条件受让亚太实业
支付重整投资款 403,763,890.00 元,
其中:产业投资人实施主体北京星瑞受让 75,000,000 股转增
股票,支付 180,000,000.00 元,锁定期 36 个月;战略投资人
兰州金控受让 23,275,440 股转增股票,
支付 55,861,056.00 元,
锁定期 24 个月;财务投资人合计受让 63,359,560 股转增股
票,合计支付 167,902,834.00 元,锁定期 12 个月。
具体详见正文“第二部分重整投资人情况”。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次重整将对亚太实业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以亚太实
业现有总股本 323,270,00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5 股
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61,635,000 股
股票。转增后,亚太实业总股本将增至 484,905,000 股。前
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具体详见正文“第三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部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超
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普通
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三)社保和税款债权(如有)
社保和税款债权(如有)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按照 70%的比例清偿。
(五)劣后债权(如有)
除《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亚太实业重
整受理日后所有滞纳金、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停
止计算,不作为破产债权;重整受理日前产生的所有滞纳金、
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劣后债权(如有),不安排
清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如债权人的债权尚未获得兰州
中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待债权获得兰州中院裁定确认之后再向债权人分配。
具体详见正文“第四部分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四、重整计划实施的预期效果
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亚太实业的市场主体资格不变,
仍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
结构得到有效优化,债务负担显著降低,净资产规模有效改
善;各类债权获得依法公平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显著提升,
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经营状况在重整投资人的赋
能下有望得到提升。
注:上述为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
内容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文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亚太实业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亚太实业成立于 1988 年 2 月 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黎永亮,注册地为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经
营范围为旅游业开发、高科技开发,日用百货、纺织品销售,
建材、旅游工艺品、普通机械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技
术服务;农业种植;水产品销售(食品除外);农副畜产品
销售;农牧业的技术服务、咨询(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997
年 2 月 28 日,亚太实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
代码 000691,当前股票简称为“*ST 亚太”。
(二)股东情况与股权结构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亚太实业总股本为 32,327 万股,
股东总数为 18,131 户,前十大股东持股明细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合计 81,980,684 25.37%
亚太实业控股股东为广州万顺,实际控制人为陈志健和
陈少凤。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广州万顺合计持有的公司
表决权股份为 54,530,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7%,包含
直接持有的 6,040,000 股股份及通过接受亚太矿业及其一致
行动人兰州太华表决权委托持有的 48,490,595 股股份。
二、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兰州中院申请对亚太实业进
行预重整及重整。2025 年 7 月 11 日,兰州中院决定对亚太
实业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临时管理人。
业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
中院许可亚太实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亚太实业在
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资产审计与评估情况
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亚太实业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账面审计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17.74 317.74
非流动资产 17,653.08 17,644.8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5,132.69 15,132.69
固定资产 1,717.37 1,719.41
无形资产 792.75 792.75
长期待摊费用 10.27 0
资产总计 17,970.82 17,962.59
四、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共收到 36 家债权人申报的债
权,申报债权总额 343,064,556.12 元。
重整受理后,因新增申报、增加预重整决定日至重整受
理日期间利息、个别债权人调整债权申报金额等原因,截至
债权总额 343,179,500.84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1
笔,申报金额 238,843,333.33 元;申报职工债权 1 笔,申报
金额 209,662.00 元;申报普通债权 42 笔,涉及申报金额
根据兰州中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亚太实业的债权人
应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前(含当日)申报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经审查,管理人初步认定 36 家债权人的 37 笔债权1,认
另有 4 家债权人申报的 4 笔债权因涉及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拟决定继
续履行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共益债务。
定债权金额合计 338,455,469.74 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
需说明的是,对于在亚太实业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
债权,管理人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具体债
权性质和债权金额最终以经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无异议
且经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记载为准。
因证据不足、诉讼时效经过等原因,管理人对 2 家债权
人的 2 笔债权不予认定,不予认定金额合计 1,750,000.00 元。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已启动职工债权调查工作。重
整受理后,结合管理人初步调查和已接收的职工债权资料,
截至重整受理日,亚太实业涉及的职工债权总额(包含管理
人初步调查确认及需进一步核实情况暂缓确认的金额)为
具体职工债权调查情况以管理人公示情况为准。
(四)预计债权
因需要债权人进一步补充材料,管理人对 1 家债权人申
报的 1 笔普通债权暂缓认定,涉及申报金额为 1,456,354.79
元。
结合亚太实业账面记载,截至重整受理日,可能与亚太
实业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
受法律保护的债权金额合计约为 1,308 万元。
五、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
托评估机构对亚太实业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
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债务人全部资产
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
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
所得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
债权(如有)后,剩余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顺序
下,亚太实业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亚太实业如实施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在快速变现情况
下的实际变现价值可能进一步降低;此外,亚太实业可能需
要承担额外产生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同时,
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可能产生远超预期的费
用。因此,破产清算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
信息网发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
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亚太实业
产业投资人。截至报名期限届满,共有 12 家(以联合体形
式报名算作 1 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
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其中 9 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预重整
投资方案。经临时管理人遴选,确定北京星箭为亚太实业中
选投资人。
及其指定实施主体、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
资协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
根据《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
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财务投资人由中选的
产业投资人或产业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引进,引进的财
务投资人具有国资背景的优先考虑。北京星箭指定其参股企
业北京星瑞为亚太实业的产业投资人实施主体,并指定兰州
金控为亚太实业战略投资人,指定山东华盛、广州星火、威
海瑞辰、北京嵩源、智上力合为亚太实业的财务投资人。各
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产业投资人及实施主体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752642938G
注册资本 5,103.4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任晓更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 60 号
成立日期 2003-07-11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机械设备研发;安全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光学仪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智能无人
飞行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
无人飞行器销售;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系
统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照明器具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
端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导航终端制造;智能
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导航终端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
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银海康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闫春兰 7,118,500 13.95%
拉萨贤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240,900 12.23%
北京晟顺普辉光电科技股份公司 4,939,000 9.68%
北京宏亘禾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503,100 8.82%
海南偕厚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2,000 5.88%
张健 2,450,000 4.80%
北京天晓云驰科技有限公司 1,879,800 3.68%
李擎 1,739,300 3.41%
合计 51,034,500 100%
根据北京星箭提供的材料,北京星箭的实际控制人为任
晓更。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星箭提供的材料,北京星箭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星瑞启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ERUR4K32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莉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马坡段 60 号院 4 幢 2 至 4
层 201 内 2 层 212 室
成立日期 2025-08-2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生态环境材料制造;
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
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化
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
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导
航终端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
无人飞行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任晓更 10,000,000 20%
上海嘉盛聚富科技有限公司 7,500,000 15%
北京辰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22,500,000 45%
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5%
北京北方信网技术有限公司 7,500,000 15%
合计 50,000,000 100%
根据北京星瑞提供的材料,北京星瑞的实际控制人为任
晓更。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星瑞提供的材料,北京星瑞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二)战略投资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0MA71N2239D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斌国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46 号 406 室
成立日期 2018-11-1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投资管理银行、
证券、保险、融资担保、资产经营、小额贷款、
融资租赁、典当、产业基金、创业投资等金融
业务;投资管理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非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兰州市财政局 5,000,000,000 100%
合计 5,000,000,000 100%
根据兰州金控提供的材料,兰州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兰
州市财政局。
根据兰州金控提供的材料,兰州金控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82MA958H9A7D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义新
注册地址 威海市荣成市双山东路 559 号
成立日期 2021-11-0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
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3,500,000 35%
山东蓝润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 25%
威海市鑫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25%
威海市鑫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 15%
合计 10,000,000 100%
根据山东华盛提供的材料,山东华盛的实际控制人为荣
成市财政局。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山东华盛提供的材料,山东华盛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广州市星火网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FTJG78
注册资本 1,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叶健锋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155、157、159 号副楼
成立日期 2016-11-1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
息安全软件开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动漫游戏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他文
化艺术经纪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网络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
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咨询策划服务;组织
体育表演活动;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
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1,080,000 92.3333%
李航 320,000 2.6667%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郭志诚 300,000 2.5000%
张宇清 180,000 1.5000%
李景华 120,000 1.0000%
合计 12,000,000 100%
根据广州星火提供的材料,广州星火的实际控制人为吴
朱宝。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州星火提供的材料,广州星火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威海瑞辰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82MAC5LWWRXU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铭洋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王连街道黄海北路 816 号
成立日期 2022-12-06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姓名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刘铭洋 510,000 51%
股东姓名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于婷婷 490,000 49%
合计 1,000,000 100%
根据威海瑞辰提供的材料,威海瑞辰的实际控制人为刘
铭洋。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威海瑞辰提供的材料,威海瑞辰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嵩源方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CR4CA52Y
注册资本 10,001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嵩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17 层
成立日期 2023-07-2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天津嵩源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0.01%
北京嵩源秋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10,000 100%
根据北京嵩源提供的材料,北京嵩源的实际控制人为李
小明。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嵩源提供的材料,北京嵩源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智上力合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DF8WN79E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继龙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5 号 院 1 号 楼 15 层
成立日期 2024-04-1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个人商务服务;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
演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玩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出口代理;平面设计;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电影发行;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广州智上力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400,000 70%
韩治国 600,000 30%
合计 2,000,000 100%
根据智上力合提供的材料,智上力合的实际控制人为郑
瑞怡。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智上力合提供的材料,智上力合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及所支付的股
份受让款如下:
受让股份数量 每股对价 股份受让款
重整投资主体
(股) (元) (元)
北京星瑞启源科技有限
公司
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3,275,440 2.40 55,861,056.00
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代表“山东华 20,000,000 2.65 53,000,000.00
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受让股份数量 每股对价 股份受让款
重整投资主体
(股) (元) (元)
司-华盛鼎创二号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
广州市星火网校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
威海瑞辰企业咨询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嵩源方舟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上力合影业(北京)
有限公司
合计 161,635,000 —— 403,763,890.00
北京星瑞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亚太实业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股份;兰州金控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亚太实业股份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亚太实业股份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股份。
此外,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鉴于截至 2025 年 11 月
太实业捐赠保证金的情形已触发。管理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
议约定将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合计 7,300 万元划转给亚
太实业,该 7,300 万元未包含在前述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
捐赠后,如亚太实业仍面临退市风险,产业投资人及其实施
主体将承担维持亚太实业上市地位所需的所有必要支出。
四、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
用于包含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以及
相关支出等,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亚太实业运营资金。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亚太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目前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如无法重整成功,亚太实业将
面临破产清算风险。如果亚太实业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快
速变现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
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亚太实业,避免破产清算风险,需要
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分担实现亚太实业重生的成本。因此,
重整计划草案将对亚太实业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
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亚太实业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
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太实业全体股东组成。前
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
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
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亚太实业以现有总股本 323,270,000 股为基数,按照每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
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受让。
具体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
认的数量为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
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
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
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
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
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
+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亚太实
业已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
价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
见为准。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亚太实业原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
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亚太实业的基本
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恢复并得
到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亚太实业
股票价值有望得到夯实,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审查的实
际情况,亚太实业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
款和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分类和调整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亚太实业有财产担保债
权金额为 238,783,333.33 元,涉及 1 家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
金额为 151,326,901.77 元,将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调
整为债权人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表决额。超出担保财产评
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金额 87,456,431.56 元,将在本重整计划草
案表决时,调整为债权人在普通债权组的表决额。
(二)职工债权
结合管理人初步调查和已接收的职工债权资料,亚太实
业涉及职工债权总额为 3,103,386.52 元(包含管理人初步调
查确认及需进一步核实情况暂缓确认的金额)。具体职工债
权调查情况以管理人公示情况为准。职工债权不作调整。
(三)税款和社保债权(如有)
截至目前,尚无相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社保债
权。若后续经申报、审查、法院裁定确认存在税款和社保债
权,该等债权不作调整。
(四)普通债权
亚太实业普通债权包括管理人初步审查认定的普通债
权 99,672,136.41 元、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超出担保财产评估
价值部分而依法转入的普通债权 87,456,431.56 元、暂缓认定
的普通债权 1,456,354.79 元,合计 188,584,922.76 元。
二、债权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
亚太实业的债权将按照如下方式受偿: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部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超
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普通
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
额清偿。
(三)税款和社保债权(如有)
税款和社保债权(如有)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
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按照 70%的比例清偿。
(五)劣后债权(如有)
除《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亚太实业重
整受理日后所有滞纳金、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停
止计算,不作为破产债权;重整受理日前产生的所有滞纳金、
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劣后债权(如有),不安排
清偿。
三、预计债权的处理
(一)暂缓认定债权
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
决诉讼/仲裁、需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将根
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金额
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债权
审查工作,并将无异议债权提交兰州中院裁定确认,获裁定
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式予
以清偿。
(二)未申报债权
对于可能与亚太实业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本重整
计划草案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
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未申报债权由相关债权人主张并由
债务人或有权机关确认。由债务人确认的,如债权人对债务
人审查结论无异议,则以债务人的审查结论为准;如债权人
与债务人就审查结论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双方通过诉讼或仲
裁等方式解决。由有权机关依法确认的,以有权机关依法确
认为准。该类债权获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
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四、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与处理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如债权人的债权尚未获得兰州
中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待债权获得兰州中院裁定确认之后再向债权人分配。此外,
对于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的偿债资源,以及为暂
缓认定债权、未申报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管理人也将提存
至指定银行账户。提存即视为亚太实业已根据重整计划履行
了清偿义务,提存的偿债资源在提存期间不计息。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相应偿债资源的,自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受领的,
视为该债权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暂缓认定的债权经
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不受领的,视为该债权人
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未申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之日起满三年或至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以孰早为准),因债权人原因仍未申报或提出受偿请求的,
视为该债权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前述债权人放弃受
领的偿债资源,将用于补充亚太实业的流动资金。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对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的
偿债资源,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以自有资金清偿。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亚太实业将通过重整引入产业投资人。基于亚太实业自
身的产业优势、实际经营情况等,公司重整完成后,一方面
对主要经营主体临港亚诺在精细化工领域实现提质增效,通
过资源整合与优化产品结构,形成新产品的“内生式”增长;
一方面借助产业投资人赋能,布局智能设备、惯导系统等在
民用消费领域促进收入利润的“外延式”提升,最终逐步实
现产业升级与业务双轮驱动,“保收入规模、提业绩利润”,
避免重整完成后再次因为财务指标触发退市风险,相关经营
规划具体如下:
一、以临港亚诺的精细化工为基石,确保主营业务收入
规模
亚太实业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业务,营业收入及利润主要
来自于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的生产经营。临港亚诺主营精细
化工产品中的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分为吡啶类、硝化类及其他化工产品三类,目前主
要应用的领域是农药、除草剂、饲料等添加剂。
在全球化竞争加剧与产业升级浪潮中,化工行业受到产
能过剩引发的行业周期性非常明显,单一市场或者产品受下
行周期冲击较大,影响企业的收入规模及利润。而化工的广
泛应用市场又为精细化工开辟新赛道,比如新能源、电子信
息等领域需要应用到多类电子化学产品,锂电池电解液添加
剂、半导体级光刻胶、基因治疗载体材料等高端产品需求激
增,为临港亚诺提供了机遇。
重整完成后,临港亚诺将在上市公司的支持下,从以下
方面不断优化原有产品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一)产品:应对激烈市场竞争,降本增效与创新升级
双管齐下
亚太实业近 3 年的亏损主要是因为临港亚诺近年来毛利
率下滑、亏损扩大导致要计提大额的商誉减值。究其根源,
主要是化工周期下行,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价
格同比下降幅度较大,如三氰基吡啶市场价格从高位近 4 万
元/吨下降至 2 万多元/吨,且市场产能过剩,导致企业产能
去化不足。
重整完成后,在夯实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根据下游新能
源、医药行业和农药行业的市场需求,提高原有产品工艺,
对陈旧生产线或利用率不高的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布局高
附加值下游产品的化工产品(如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等),
进一步拓宽临港亚诺的产品结构及下游客户领域。
全球电解液出货量比例超过 80%,我国企业占据了全球电解
液供应链的头部位置。根据高工锂电预测,2025 年全球锂离
子电池电解液出货量将达到 260 万吨,是 3 年前的近 3 倍,
市场前景广阔。临港亚诺的产品与电解液所需原材料多有交
叉,比如目前比较成熟的产品之一甲基磺酰氯,其下游产品
甲基磺酸、三氟甲烷磺酰氯、三氟甲磺酸锂均可广泛应用于
电池电解液的添加剂。三氟甲磺酸锂是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中
的关键锂盐,因其高离子电导率、宽电化学窗口和优异热稳
定性,被广泛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系统及高端消费电子等
领域。
临港亚诺目前甲基磺酰氯的年产能约 8,000 吨,基于锂
离子电池电解液的庞大市场需求以及快速增长,公司正在进
行其下游产品三氟甲烷磺酰氯、三氟甲磺酸锂产品的产线研
发及测试,若能顺利量产交付,将能为公司收入及利润带来
双增量。
精细化工中间体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众多,各产品的具
体功能差异较大,同时同类产品由于所处生产环节的不同,
其质量和毛利也存在较大差异,故中间体企业竞争力的比较
主要体现在具体产品上。随着技术的更迭及新产品的替代,
临港亚诺早期部分产品的产线已经利用率不高。氰基吡啶的
合成通常采用以甲基吡啶为原料,结合相应的氨氧化催化剂
通过氨氧化法制备即可合成氰基吡啶。氨氧化催化剂是公司
的主要核心生产技术,氰基吡啶是该技术的代表性产品,并
以氰基吡啶产品为基础衍生出公司的重点产品。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弱化销售不稳定、毛利率较低的附
加产品,以氰基吡啶及下游产品为核心,将公司的销售、技
术、资源聚焦在该产品上,针对客户分布情况,着力开拓收
入占比较少的华南市场,特别是华南化妆品市场的渠道,将
氰基吡啶延伸的烟酰胺产品打开销售渠道,力求将产能充分
利用,提升核心产品的市场品牌效应。
目前,精细化工的传统领域已趋成熟或饱和,但电子化
学品、医药/农药中间体等新兴领域仍在快速发展。精细化工
与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行业的交叉创新将催生新
业态。
电子级吡啶作为高纯度吡啶,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制造、
液晶显示、光伏材料等精密电子领域,其市场增长受技术升
级和新能源需求驱动。据 GIR(GlobalInfoResearch)调研数
据显示,2024 年全球吡啶类离子液体收入大约 60.1 百万美
元,预计 2031 年将达到 77.5 百万美元。增长驱动力主要来
自四方面:碳中和政策推动(全球碳捕集市场规模年增
医药绿色合成需求(原料药生产溶剂替代),以及技术创新
突破(功能化修饰使性能提升 40%)。机构预计 2023-2028
年全球电子级吡啶市场年复合增长率预计达 6%-9%,中国市
场需求占比超 35%。
吡啶及其衍生物在电子化学品中有较多应用,如在制备
高性能聚合物电解质或有机半导体材料时,吡啶可能参与偶
联反应或取代反应,提高材料的性能;可作为金属配体,用
于制备金属有机框架材料(MOFs)或催化剂,这些材料在
电子器件的气体传感、能量存储等领域有潜在应用;在光刻
工艺中的应用吡啶类化合物可能参与光刻胶的配方设计,通
过调节其化学性质,提高光刻胶的分辨率和灵敏度,从而实
现更精细的电路图案化。
吡啶在电子化学品中的应用相较于农药领域有更高的
纯度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杂质控制、分离纯化手段有
更高的要求。相对而言,电子化学品的毛利率也远高于农药
领域的同类产品。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借助产业投资人在电子信息领域的
技术和资源优势,利用现有吡啶的产能及工艺技术,尝试向
电子化学品领域进行研发,把握市场机遇,如能对现有产品
进行升级改造,从目前农化市场切入电子化学市场,将能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研发:持续技术研发投入,构筑核心护城河
全球精细化工市场呈现“高端快增、低端收缩”态势。
医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等高附加值领域年均增速远超行业
平均水平。欲抓住“高端快增”的趋势,研发实力是提升精
细化工中间体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公司将依托产业投资
人的支持和相关赋能,持续进行技术与研发投入,完善自身
技术壁垒。
产业投资人北京星箭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
新技术企业,具有国防资质,2017 年被授予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2021 年成为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2022 年 3
月被评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 年 8 月被评为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投资人拥有雄厚的专家团队、
优秀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良好的创新氛围。
产业投资人将结合自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知名院
校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依托企业创新文化,加强公司的
技术研发投入。一方面,对现有产品进行工艺改良,不断降
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与下游客
户医药企业、农药企业的技术互动,增强下游技术介入深度,
争取联合开发机会,以技术服务提升客户黏性;此外,加强
与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新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
研究开发,为产业化落地进行技术储备。
产业投资人北京星箭的业务覆盖军用和民用领域,核心
产品包括惯性器件、导航系统、加固显示器等,广泛应用于
武器装备及民用场景。2025 年 11 月初,产业投资人已经在
兰州成立了兰州星箭,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材料制造、智能无
人飞行器制造、通信设备、导航终端的制造和销售等,未来
兰州星箭将更加侧重民用场景的产品开发及生产,兰州星箭
的落地,充分彰显了产业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深入融合的决心,
无论在地缘上还是战略上,都将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
实质性支持。
(三)管理:加强体系管理,推行降本增效目标
重整完成后,亚太实业将在产业投资人的赋能支持下,
进行全流程优化,持续推行降本增效目标。首先在方向上实
现战略聚焦,集中资源发展优势领域;其次在内部管控流程
上进行优化,在“生产、研发、采购、管理、人力”各环节推
行降本、提高产品成本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包括加强绩效管
理,提升生产效能,加强成本费用控制,细化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巩固和完善研发体系,开发优势品种,加速技术创新和
研发成果转化;第四强化风险控制,主动退出高风险或低回
报市场,避免资源浪费;第五继续强化安全和环保管理,通
过节能减排、技术改进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等。
(四)销售:稳定原有优质客户,开拓新增客户群体
机
公司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质量为公司赢得了大量客户
的信任,使得公司具备能够及时把握市场商机的研发、生产
能力。氨氧化催化剂是公司的主要核心生产技术,氰基吡啶
是该技术的代表性产品,并以氰基吡啶产品为基础衍生出公
司的重点产品。氰基吡啶的合成通常采用以甲基吡啶为原料,
结合相应的氨氧化催化剂通过氨氧化法制备即可合成氰基
吡啶。这种合成方法工艺简单、生产安全、产品收率高、纯
度好,三废处理方法较成熟,是目前工业上制造氰基吡啶的
最主要方法。氨氧化催化剂技术可以使产品在收率上有较大
幅度提高。公司通过对活性组分、载体、制备方法的大量筛
选、尝试,在关键环节催化剂上进行了创新。经过多年的技
术积累,通过所掌握的独有配方,制备的氨氧化催化剂使得
产品收率得到提升。并且由于氨比例、含氧比例的降低,确
保反应气体处于爆炸限外,保证了生产系统的安全性。
尽管在农药及医药生产的多个环节中,中间体生产对厂
家技术水平的要求要低于农药研发环节,然而相比于一般化
工加工环节,定制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及标准明显较高,无论
是在产品生产技术、新产品生产的技术研发、自身生产的技
术更新等方面均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因此,中间体行业内
具有坚实的技术研发基础以及能够进行稳定的产品生产、配
备充足产能供给的龙头企业将成为下游企业的首要选择。
公司拥有众多优质的境内外客户,包括巴斯夫、拜耳、
凡特鲁斯等在内的国际化工巨头和国内大中型化工企业。公
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稳定,空间巨大。一方面,中间体产品
的质量、交货期和供应的稳定性十分重要,因此对生产商的
产品质量、技术控制、流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因
此其对供货商的选择非常慎重,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考察。
另一方面,如果频繁更换供货商将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品成本。
因此,双方一旦建立起业务关系,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
持稳定,而且随着合作的深入,双方有望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公司已获得的优质客
户预计将能保持长期稳定合作。
国际农化巨头进一步整合,带动中间体企业获得更多巨
头客户订单。随着国际农药巨头新一轮兼并重组完成,全球
农化产业农药、种子行业整合格局已经完成。以先正达集团、
拜耳、巴斯夫、科迪华为第一集团的跨国公司在农药全球市
场占比份额达到 60%以上。这些国际农化巨头除了开展植保
业务外,还开展种子业务,发展模式具有科技创新、全产业
链、产品种类丰富、一体化、国际化等特点。同时,随着国
际农药巨头的这种并购整合,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数量较之前
将有所减少,上游中间体和原药供应商的市场亦将呈现逐步
集中态势,带动中间体和原料药企业获得更多巨头客户订单,
市场份额不断提升。
农药专利到期,具备技术及生产优势的中间体企业预期
获得农药企业集中订单。根据“Agrow’sNewGenerics2018”
披露,在 2018-2022 年间,共有 30 个农药的化合物专利到期,
根据 PhilipsMcdougall 预测,2023 年将有约 160 个农药专利
到期,新增市场价值将超过 110 亿美元。由于专利期农药产
品的保密要求,农药企业往往将产品拆分为多个高级中间体,
分别委托给数个厂商进行生产,彼此之间严格保密,由农药
企业将多个单体合成原药进一步生产制剂。专利到期使得保
密要求逐步降低,农药企业出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考虑,将逐
步将原药的生产环节进行连续外包。届时,中间体行业内技
术及生产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将有望获得产品订单。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充分整合重整投资人的资源赋能,
继续巩固当前的市场布局,不断深化与现有优质客户的合作,
同时把握市场机会,积极开拓新客户,增加优质客户群体,
实现公司产品销售预期目标,继续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
重整完成后,公司现有债务危机得以妥善化解,通过投
资人提供的投资款及后续资金支持,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性
改善,更重要的是,公司得以轻装出发,通过全新的产业融
合、业态交叉实现技术和管理的双提升,进而带动公司产品
结构优化、叠加行业的企稳回升,并快速布局创新市场的风
口型电子化学品、电池电解液新原料,预计重整后公司经营
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善,并通过优化产品,提升盈利能力。
二、依托投资人资源,开拓产业布局,打造新的盈利增
长点
(一)借助产业投资人在军工领域的优势地位,逐步导
入相关业务,推动业务转型
产业投资人北京星箭成立于 2003 年,主营业务为惯导
系列产品、光电系列产品和智能设备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覆盖军用飞机、精确制导武器、航天器、地面装甲
车辆、无人机等领域,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产业投资人在该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目前已经完
成 30 多款自主研发产品,并先后荣获了国家技术发明二等
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北京市科技技术二等奖及三等奖;
已取得专利及软著等知识产权共计 72 件,其中包括发明专
利 10 项,实用新型专利 6 项,外观专利 1 项,软著 55 件。
产业投资人的主营业务为惯导系列产品、光电系列产品和智
能设备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惯导产品 13 种
型号、15 款产品在军方及科研院所取得定型并列装,光电产
品 5 个型号产品取得定型并列装,
可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供应、
保持优势地位。
近年来,我国的国防军工行业,汽车、民航、轨道交通
等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以及智能驾驶、消费电子、低空经
济、海底探测等新兴产业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此外,伴
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演进并
落地应用,智能化和无人化已成为军事、工业领域最为显著
的发展特征。因此,上述领域对于高精度、高可靠、高环境
适应性、高智能化惯性导航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基于国防
装备智能化升级、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政策支持等因素影响,
中国惯性导航市场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
增长极。根据最新研究数据,2025 年中国惯性导航市场规模
达到约 380 亿元,预计到 2030 年将增长至 700 亿元,年均
复合增长率保持在 15%以上。
在完成重整后,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产
业投资人将充分利用其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研发能力及丰
富的产业资源优势,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
通过技术授权、合资合作、委托生产等方式,逐步将部分军
工业务导入上市公司,争取快速帮助公司构建新兴业务,加
快上市公司向新兴业务转型。未来产业投资人拟将上市公司
逐步打造成为一家既具备医药、农药中间体领域的先进制造
新质生产力,又拥有顶尖军品业务技术能力的公司,在提升
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的同时,为上市公司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二)择机导入优质业务资产
重整完成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在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亚太实业股东会及其他必要批准
或许可后,可择机导入军工类定位测控元器件及其他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先进、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业务,
为上市公司打造全新盈利增长点。前述业务将于重整完成后
结合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情况逐步导入,在重整完成后三年
内不会触发借壳上市情形。
三、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
(一)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治理结构
重整后,公司将进一步深化治理机制改革,建设新一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厘
清管理层权责边界,完善公司的合规运营及信披工作制度,
并进一步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内部监督职能,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法律及审计机构的专业作用,保证公司内
部决策的合规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完善内控制度,优化内审建设
公司将围绕“制度完善、过程监控、审计强化”三条主线,
系统升级亚太实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查
漏补缺,细化授权与制衡机制,形成覆盖全流程、各层级的
制度矩阵;二是建立常态化、信息化的内部监督平台,实时
捕捉关键节点风险,实现预警—整改—跟踪的闭环管理;三
是充实内部审计力量,拓展审计深度与广度,聚焦财务合规、
经营效率及战略执行,推动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确保整改落地。通过上述举措,持续巩固公司治理
基础,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亚太实业长期规范运作和稳健
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重塑人才引擎,激活成长动能
公司将以企业战略为导向,不断完善、优化亚太实业的
用人机制,构建开放多元的激励平台,精准吸引管理、技术、
营销等关键人才;同时搭建科学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让组织能力与业务升级同步迭代,为亚太实业重整后的长期
竞争力和可持续增长不断注入活水。
四、加强市值管理,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一)明确市值管理原则,提高市值管理意识
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将不断提高市值管理认知水平,牢
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
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
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二)运作资本市场工具,打通市值管理渠道
公司重整后将充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
自身情况,灵活运用各项资本市场工具维护市值,包括但不
限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管理层增持、员工持股计划、现
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及其他合法
合规的方式。
(三)夯实各方管理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人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
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
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酌情制定并披露中长
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
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董事长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
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
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加强舆情监测分析,
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
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
发布会等方式回应。必要时,公司考虑成立投资者关系及舆
情监测部门/团队。
五、运用营运资金与产业投资人赋能,切实提升经营能
力,避免再次陷入经营困难
(一)重整后公司净资产转正,营运资金充足
本次重整,公司债务得到化解,净资产预计将转正,公
司债务化解并补充资金后,预计公司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支
出将大幅降低;同时充足的营运资金有助于公司投入技改等
经营提升活动,增强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商誉经过前期的
充分计提,目前余额仅 0.18 亿元。公司主营业务表现已有所
回暖,2025 年上半年的毛利率为 12.73%,显著高于去年同
期(7.83%)及去年全年(9.44%)水平。公司往年的持续亏
损主要是由于费用支出及资产减值损失较高,通过重整将彻
底化解公司债务风险,预计费用支出降低、商誉减值风险较
低,预计亏损将大幅收窄,有助于公司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
能力。
(二)积极发挥产业投资人赋能效应,提升公司价值
产业投资人承诺将助力公司平稳化解经营和债务危机,
并切实改善经营能力。重整后公司将运用并发挥产业投资人
赋能效应,包括依托产业投资人在研发方面的丰富资源,强
化研发投入,向高附加值领域转型;借助产业投资人在军工
领域的优势地位,在符合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适时导入
相关业务,推动业务转型,择机导入优质业务资产。借力产
业投资人,提升公司价值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分组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企
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
要》第十八条之规定,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
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
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亚太实业债权人会议设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
权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职工、税款和社保债权
人(如有)的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依法不设立相应的
债权人组。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设立出资人组对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二)表决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
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之规定,出资人
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
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
组表决通过。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重整计划草案
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将依法向兰州中院提出批准重
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
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
人有权申请兰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划的生效
重整计划草案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八十
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兰州中院裁定批
准后生效,或部分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兰州中院裁定批
准后生效。
重整计划经兰州中院裁定批准后,对亚太实业、债权人、
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
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
十七条之规定获得兰州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
获得兰州中院批准的,兰州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
告亚太实业破产。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经法
院裁定批准后,由亚太实业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自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在
执行期内,亚太实业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及各类债权。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亚太实业自身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完毕的,亚太实业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
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
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于执行完毕之日届
满。
四、执行措施
(一)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整投
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重整投资款
支付前述重整投资款的,视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支付。
(二)破产费用的支付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亚太实业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
票登记和过户税费等,由亚太实业随时支付。重整案件受理
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预计总额约为 834
万元,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法院通知支付;管理人报
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
酬的规定》相关规定计算(不包含担保财产所涉管理人报酬,
该部分报酬由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另行协商确定)并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由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一次性收取;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
付。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支付。转增股票
登记和过户税费等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
况随时支付。
亚太实业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由亚太实业按照《企业破产法》
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预估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
余部分划入亚太实业银行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预估费用
如不足,由债务人以自有资金清偿。
(三)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现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
配。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如债权人已在
申报债权时向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信息确认书》
并明确“债权人指定的债权受偿银行信息”,管理人将默认
以该银行账户作为受领偿债资金分配款的银行账户;如债权
人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需修改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
信息的,可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 日内按照
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 1)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源的银
行账户信息,因未及时提供账户信息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债
权人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
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
场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
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
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
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
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账户。
已经清偿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
券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重整程
序终结的裁定。
六、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股票划
转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的,债务人、管理人或相关主体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
院向相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或重整程序终
结,但如存在提存的转增股票需要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等事项,
仍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债务人、管理人或相关主体可
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
相关法律文书。
七、执行完毕的效力
亚太实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
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
利。
偿权,该追偿权将由亚太实业享有,追偿所得归亚太实业所
有。
八、不能执行的后果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
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过错等原因导致重整
计划无法执行的,亚太实业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
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
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变更后的重整
计划获得兰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由亚太实业执行,管理人予
以监督。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且无法通过变更等方式继续执行的,
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兰州中院裁定终止重整计
划的执行,并宣告亚太实业破产。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
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
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管
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
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亚太实业应当接受管理人
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状况
等事项。
五、监督职责的终止
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
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一、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
(一)已经从其他主体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在亚太实业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
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且债权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之前已从相应主体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应主动
告知清偿情况,该债权人可在亚太实业重整程序中获得分配
的偿债资源与已经从其他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等获得清偿的
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债权人的原始债权总额。
(二)尚未向其他主体主张清偿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在亚太实业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
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且债权人尚未从其他相应主体获
得清偿的,该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经兰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 10 日内向债务人及管理人书面提交《关于保管偿债资源
的函》(详见附件 2),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
管偿债资源三年。该保管不视为债权人受领了偿债资源,债
权人可向其他主体继续追偿;若债权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
同意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债权人因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
偿而形成的所有后果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保管期限内,对
应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及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
保管并领受偿债资源。如债权人书面放弃领受保管的偿债资
源或保管期限届满仍未领受偿债资源,相应偿债资源按照重
整计划相关规定处理。
债权人向债务人之外的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
偿责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及时准确告知其债权实际受
偿情况。
二、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并通知管理人及债务人的,受让人
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
件及金额受偿。
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
向受让人按照其各自受让债权的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
得的权益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权
益。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
此造成的责任由原债权人及相应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三、需要债权人支持配合的事项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
前,债务人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施。
的发票。
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
与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手续。
事项。
重整完成后,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
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
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
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
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
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
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
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
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要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
规予以审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
及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
不对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
限制。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有股权的安排
《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 16 条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
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原有股权作相应调整”。截至目前,不存
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对亚太实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作出违法违规的认定,因此,本重整计
划草案中未对其支配的原有股权作相应调整。
五、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由管理人依法对重整计划相关
内容进行合理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
进行解释。
六、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源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甘肃亚太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的银行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完整填写至某分行或支行):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上述账
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
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盖章/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子邮箱 ytsyg1r@163.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室(收
件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
附件二
关于保管偿债资源的函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裁定
批准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
简称“重整计划”)的规定,我方就我方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享有的对应偿债资源
受领特向贵方通知并承诺如下:
我方已知悉本函须在重整计划获得兰州中院裁定批准
后 10 日内提交。
我方债权在亚太实业之外还存在其他主债务人或担保
人。为此,我方申请对我方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获分配的偿
债资源,自兰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管三年,该
保管不视为我方受领了偿债资源。如我方书面放弃受领保管
的偿债资源或保管期限届满,我方同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方式处理。
同时,我方将向亚太实业及时准确告知我方债权实际受
偿情况。
此函
债权人(盖章/签字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