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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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公司必须遵守
以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
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
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如股东拟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须于公司注册办事处向公司秘书正式提交下
述文件:
  (一)表明拟于股东会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的意向通知,通知须经股东正式
签署,并以符合条件的方式清楚列明其姓名及地址(经公司证券部根据记录核实
及确认后方为有效);及
  (二)经获提名候选人签署,表明其愿意获委任的通知,连同:1、获提名
候选人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2、《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
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及本政策第四条所载其他资料,及 3、候选人对公布其个人
数据的同意书。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
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为让股东在选举董事时作出知情决定,股东拟提呈决议案之意向
通知须随附获提名候选人的下列资料:
  (一)全名及年龄;
  (二)在本公司及公司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如有)担任的职位;
  (三)经历,包括:1、过去三年在证券于香港及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
公众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 2、其他重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四)候选人现时的工作以及股东应知悉的其他有关候选人能力及诚信的资
料(包括业务经验及学历);
  (五)在本公司的任期或拟定任期;
  (六)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
交所上市规则》)的关系,或适当否定声明;
  (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ⅩⅤ部所界定的本公司股份权益,或适当否定
声明;
  (八)获提名候选人就《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w)条规定披
露的数据所发表的声明,或适当否定声明,表示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该等规定予
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该名获提名参选董事之候选人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关注;
  (九)详细联络资料。
  第五条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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