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 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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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多元化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层面日益多
元化为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本政策旨在确保董
事会成员和全体员工在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
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和全体员工
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全体员工的招募、选拔、培训、
评估及日常管理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
新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
员)的委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
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的裨益。
  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组合和招聘员工时,会从不同层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和
员工的多元化,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
经验、种族、才干、知识及服务任期,以及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的任何其他因
素。公司确保董事会成员的技能及经验组合均衡分布,以提供不同观点与角度、
见解和提问,让董事会可以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核心业务
及策略制定良策,以及配合董事会的继任计划及发展。为使董事会发挥其效能,
公司或会制订额外的可计量目标/特定多元化目标,并不时进行检讨以确保有关
目标适切可行。
              第三章 可计量目标
  第五条   甄别董事及员工人选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
本政策。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在此过
程中,全面衡量其对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
元化层面。公司将持续努力在整体员工队伍中保持适当的性别多元化比例,推动
管理层的性别平衡,并确保不同性别在整体员工队伍(含高级管理层)中具备适
当的代表性,以促进多元化决策和企业治理的优化。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举将基
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观察,包括但不限于:
  (一)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
技能、种族、才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二)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
人员)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招徕
更多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四章 监督与汇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
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评估本政策及检讨可计量目标的实施结果及
进度,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
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定期讨论并于必要时就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
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性别多元化)的相关可衡
量目标达成一致并提出改进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审议及批准。
               第五章 政策披露
  第九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
进度将披露于公司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报告、公告或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政策进行相应修订。
  第 十 一 条 本政策所用词语,除非本政策中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 十 二 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十 三 条 本政策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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