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目 的
本股东通讯政策旨在载列有关条文,以确保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包括
潜在投资者)获取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本公司的公正且易于理解的资料。
第二条 原 则
(一)董事会须负责:
(二)资料须以及时有效的方式传达。
第三条 通讯途径
(一)公司通讯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所称“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及投资大众
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公司文件:
(1)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2)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3)会议通告;
(4)上市文件;
(5)通函;
(6)代表委任表格。
(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规则》及时提供予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
(二)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刊发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公司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于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关于内幕消息、
公司行动、交易等)及其他文件(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三)公司网站
相关资料或文件亦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股东会
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是合理所需资料,以使股东能够就所提呈决议案作
出知情决定。
议并于会上投票。
本公司的股东会,以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五)股东查询
股东应通过亲临各自上市地的股份过户处的公众柜台向本公司作出关于其
持股事项的查询。
本公司一般不处理口头或匿名查询。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发送书面
查询交由董事会处理: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 158 号景
旺电子大厦。
第四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
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五条 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