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隔离制度。
露义务人出具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
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应的责任。
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1)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
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
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程序做准备。《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
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协
议》是否解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相关公告和备查文件。
目 录
释 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九强生物、公司、上市公
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目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药投
指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资
国药集团 指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刘希、孙小林、邹左军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让公司 5%股份至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 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邹左军 刘希 孙小林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北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第 15 号》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第 16 号》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
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英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54823
注册资本 30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6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实际控制人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南街 6 号院 3 号楼 1 至 3 层 101
联系方式 010-83055886
医药行业的投资及资产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药品包装材料
的组织生产和销售;医药工业生产所需仪器、设备的销售;进出口
业务;房屋租赁;销售医疗用品;销售化工产品。(市场主体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股权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国药集团持有国药投资 100%股份,国药投资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药集团。国药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白忠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5888C
注册资本 2,550,657.9351 万元
成立日期 1987-03-26
营业期限 2017-11-22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20 号
联系方式 010-82287727
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
素、生化药品、生物制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月
务;举办医疗器械的展览展销;提供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国药朴信商业 为国药集团内成员企业
保理有限公司 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国药基金公司是国药集
团全资控制的基金管理
人,作为管理平台对集团
国药集团私募
基金业务进行统筹管理
和支撑服务,并担任各支
京)有限公司
基金的 GP。具体从事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国药易采供应 国药集团招采平台,为集
京)有限公司 理、集中采购服务
国药集团资产 国药投资部分参股股权
管理有限公司 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地
国药控股股份 上海 直接持股 6.64%,
有限公司 市 合计持股 57.00%
注册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地
直 接 持 股
中国生物技术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市
中药饮片、中
中国中药有限 北京
公司 市
中成药
医药外贸、康
中国国际医药 北京
卫生有限公司 市
业务等
中国医药投资 北京 医药行业投资
有限公司 市 和资产管理
中国医药工业
上海
市
公司
集团财务公
直 接 持 股
国药集团财务 北京 司,为成员单
有限公司 市 位提供金融服
务
中国医药集团 医药工程设
湖北
省
公司 等
国药产业投资 上海
有限公司 市
国药励展展览 北京 医药健康展览
有限责任公司 市 和会议组织
医药广告、学
术推广、会议
国药广告有限 北京 活动、营销策
公司 市 划、影视广
告、大众健康
报纸广告
北京国药物业 北京 间接持股
管理有限公司 市 100.00%
北京中卫医疗 医疗卫生设备
卫生器材高新 北京 和仪器的安
技术服务有限 市 装、维修及技
公司 术服务
国药数字科技
河北
省
限公司
太极集团有限 重庆 现代中药、麻
公司 市 精特色化药
注册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地
直 接 持 股
上海现代制药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市
国药医疗健康 北京 间 接 持 股
产业有限公司 市 100.0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国药投资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054823 的《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医药行业的投资及资产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药
品包装材料的组织生产和销售;医药工业生产所需仪器、设备的销售;进出口业
务;房屋租赁;销售医疗用品;销售化工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国药
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保理业务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总资产 1,733,593.99 1,638,488.65 1,452,706.18
总负债 91,016.96 109,719.33 86,651.56
净资产 1,642,577.03 1,528,769.32 1,366,054.62
营业总收入 5,990.12 7,062.20 6,174.69
净利润 140,969.91 161,700.56 119,430.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5.25% 6.70% 5.96%
净资产收益率 8.58% 10.58% 8.74%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住地 的居留权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
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简要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万
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持股情况、是否控制
号 元)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 不控制,直接持股
限公司 12.97%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国药投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持股情况、是否控制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国药控股
国药控股股 股份有限公司 57.00%股份,其中直
份有限公司 接持股 6.64%,通过国药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50.36%
国药集团药
控制,国药集团通过国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54.72%
公司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国药集团
A 股:
国药集团一 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7.30%股
B 股:
有限公司 司间接持股 56.06%,通过中国医药
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24%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北京天坛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50.12%股
北京天坛生 份,其中通过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
有限公司 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
持股 3.53%,通过北京生物制品研
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0.95%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中国中药
中国中药控 1,170,674.26 万 控股有限公司 33.46%股份,其中直
股有限公司 港元 接持股 1%,通过国药集团香港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 32.46%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上海现代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6.12%股份,其
中直接持股 11.41%,通过国药集团
上海现代制 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公司 司间接持股 1.42%,通过上海医药
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司间接持股 12.97%
重庆太极实 控制,国药集团通过太极集团有限
业(集团) 公司间接持股 30.12%
序号 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持股情况、是否控制
股份有限公
司
控制,国药集团合计持有上海益诺
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4.41%
上海益诺思
股份,国药集团通过中国医药工业
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份有限公司
司间接持股 9.38%,直接持股 4.41%
深圳市卫光 不控制,国药集团通过武汉生物制
份有限公司 7.25%
注:以上持股情况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注: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0.95%
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国药集团批复,尚需完成股份过户
登记等工作。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
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情况、是否控制
号
国药集团财务有 是,直接持股 52.78%,合计持股
限公司 10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药集团,最近两年均未发生变更。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潜力和行业前景的看好,拟通过本次
权益变动,进一步深化与上市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巩固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投资
布局,分享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成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
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
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致力于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
司价值,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所陈述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已经
拥有权益的股权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
暂无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且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国药投资受让刘希、孙小林、邹左军持有
的九强生物 29,315,4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自交割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若前
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限售期安排
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让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的议案。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
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药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87,209,302 股股份,为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 588,997,245 股的 14.81%,占当时剔除上市公
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14.81%。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药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 137,733,920 股股份,仍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占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 586,308,628 股的 23.49%,占当前剔除
上市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23.6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自国药投资前次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 7 月 29 日)至本次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九强生物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后
序 变动股数 变动后所持
变动时间 变动类型 变动原因 持股比
号 (股) 股数(股)
例
上市公司回购专
注销
通过大宗交易和
持股份
变动后
序 变动股数 变动后所持
变动时间 变动类型 变动原因 持股比
号 (股) 股数(股)
例
上市公司回购注
销第四期限制性
次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和
持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和
主动增持 集中竞价交易增
释 第一季度可转债
转股
上市公司回购注
销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
可转债转股、
可转债转股
通过大宗交易和
持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和
主动增持 集中竞价交易增
释 第三季度可转债
转股
回购注销第四
期、第五期限制
首次授予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
变动后
序 变动股数 变动后所持
变动时间 变动类型 变动原因 持股比
号 (股) 股数(股)
例
通过大宗交易和
持股份
回购注销第五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和
今
持股份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国药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刘希持有的上市公司
持有的上市公司 7,349,292 股股份,合计受让上市公司 29,315,433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价格为 13.68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剔除公司
股东 占剔除公司回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回购账户股 持股数量 占总股
名称 购账户股份后
(股) 比例 份后总股本 (股) 本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国药
投资
刘希 67,013,676 11.43% 11.50% 54,475,622 9.29% 9.35%
孙小
林
邹左
军
合计 265,104,274 45.22% 45.49% 265,104,274 45.22% 45.49%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
有关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
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表决权委托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
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 13.68 元的价格受
让上市公司 29,315,4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交易总金额为人
民币 401,035,123.44 元,全部转让价款以现金支付。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受让九强生物 5%股
份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
导致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
九强生物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九强生物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董事。本次权益变
动后,罗爱平将辞任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向上市公司额外推荐 1 名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的任何默契、协议或说明。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
修改的计划。如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护中小股东
权利等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律要求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
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关
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九强生物的独立性,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确保九强生物人员独立
理人员在九强生物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兼职或领取报酬。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九强生物资产独立完整
的控制之下,并为九强生物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九强生物的资金、资产。
提供担保。
(三)确保九强生物的财务独立
度。
用银行账户。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九强生物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确保九强生物机构独立
组织机构。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九强生物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九强生物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上与九强生物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九强生物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九强
生物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九强生物第一大股东
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九强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围绕医药大健康产业相关领域
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
《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承诺:
“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未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如果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
股可能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提供
无差异的机会给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具备开展该等业
务机会的条件。
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第一大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
所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在上
市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中披露。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
了《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并规范管理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控制的下属企业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
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的
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
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
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
安排。
九、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
变动前 6 个月买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价格区间(元)
合计 4,531,000 13.192-13.952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
变动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本次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将向中登公司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等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
询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
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届时将及时公告。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
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
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等本次权益变动依法
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
为。
十二、风险提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1)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
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
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程序做准备。《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
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协
议》是否解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十三、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
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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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泉
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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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云 张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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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