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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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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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了《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告》,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 14:30 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公司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姜瑾华女士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3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399,249,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47%(已剔除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16,778,23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4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2,471,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8,418,24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06%;反对 664,20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98,485,09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7987%;反对 100,638,34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923%;弃权 12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1,327,69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61%;反对 71,392,04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22%;弃权 1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同意 1,327,680,20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51%;反对 71,441,14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57%;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98,479,09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7982%;反对 100,644,14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927%;弃权 1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27,740,41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94%;反对 71,344,73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988%;弃权 1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27,743,51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97%;反对 71,37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12%;弃权 1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27,717,11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78%;反对 71,360,23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999%;弃权 1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27,686,20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856%;反对 71,427,63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047%;弃权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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