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
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
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应依照本制度定期接受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及所属
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履行审计监督
职能。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
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
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及评估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
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或者企管法律等相关管理
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
部的工作。公司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
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
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遵守公司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
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经常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交流。沟通方式根据内
容的重要性,以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内容包括内审制度、内审工作、
内审结果等。沟通程序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或其主任)沟通为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进行
汇总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作为相关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
据。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和屡查屡犯问题等,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
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北
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