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
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遵循审慎经营、有效防范、
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加强职工教育,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公
司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管好分管的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清点,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
值的情况,合理确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并根据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制作计提
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
和数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对债权性
资产应加紧催收,尽量减少损失。
第七条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核销时,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应当制作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
原因、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的有关
责任人处理意见、董事会或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公司内部其他有权审批主体认
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进行监
督,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审计部就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或者聘请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查明形成减值的原因,如果是因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等规
定,存在怠于履职或者失职行为所导致,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
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