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 华联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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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
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七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是,向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制度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交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若公司存在使用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七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 有关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本制
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及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
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
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如聘请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要求其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并披露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
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财务资助的可行性建议,
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分工和风险管理
  (一) 财务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登记与注销。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附件,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各方签署的
资助协议等),并负责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同时,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证券
事务部。
  (二)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财务资助,证券事务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三) 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者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须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 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1次,并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如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
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
况。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签订相关财务资助合同,应当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视具
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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