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 华联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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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及内部报批等具体的追究
责任事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者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
指标时,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
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采集、记录、输入、计算
及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
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或者未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
年报,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
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他公司内部制度,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 相关人员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
因,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
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发
生重大差错的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的;
  (三) 责任人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责任人明知将可能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但未采取更正、
纠正处理,致使公司所受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 责任人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 在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积极采取更正、处理措施,有效阻
止公司进一步受到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二)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由公司证券事务
部同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
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年度财务
报告等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等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三条  责任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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