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
幕信息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及其他重
大事件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
括: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单位的负责人、联络人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三)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联络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其联络人;
(五)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有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应当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
责任。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及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交易不含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交
易,该等日常交易适用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
适用本节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拟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各单位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披露的事项,
无论金额大小,联络人均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各单位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或者经股东会审议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仍应
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各单位拟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若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已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联络人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联络人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四条 涉及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
赁收入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
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涉及分期实施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涉及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
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交易期限届满后,涉及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再次测算,达到相应标准的,联络人应当在1个
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包括分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 有关监管规则、深交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或者经股东会审议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各单位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
络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
及各单位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
以上的,联络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联络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六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
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九条 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的,联络人应当及时
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各单位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各单位或者参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1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九)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
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未经报告
董事会秘书并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各单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
己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具体包括对本单位
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相关公告或者资料文件的准备、草拟及归档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的有关监管规则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
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联络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
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 各单位与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二) 各单位(含任一董事、监事(如有)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各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联络人收集、整理的拟报告的有关文件、信息、资
料的当日完成审阅批准工作,如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如各单位的联络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内部信息报告职责,则各单位负责
人应亲自履行或者指定其他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接到联络人报告,或者接到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重大事件的质询或者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
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就拟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牵头部门,按照编制临时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安排相关单位编写临时报告相关部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将编制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按
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签发及发
布。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拟披露或者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
单位、联络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
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于由于本单
位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因素,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
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