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 华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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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具
体事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任命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包括任免、聘任及解
聘事宜)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收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
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为履行职责而聘请相关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
职权。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
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提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者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议或者意见由到会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者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人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
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
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
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有关意见。
     第十七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其办
事机构整理并保管保存,提名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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