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 华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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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
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要有 1 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会
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
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
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任命的独
立董事中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就外部审计师的聘请、续聘、更换及其审计费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
供建议,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制制度;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汇报;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 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 审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指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 履行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财务部门要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
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
职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或者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者意见应由
参会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
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
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
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当会议所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其
办事机构整理并保管保存,审计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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