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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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
财务汇总、呈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通过对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并加强经济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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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
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
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财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财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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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
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
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
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
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
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就财
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
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
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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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其完整性),并审阅
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
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监管规则规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至少每年与
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亦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
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
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主要包括:
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系统;
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
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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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
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
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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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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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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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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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
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议的,可
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
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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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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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
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
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深交所要求提供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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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会议记录
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
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
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
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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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
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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