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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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
                              )
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相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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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介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介”)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经理(总
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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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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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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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
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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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整)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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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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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
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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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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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三),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
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
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同时
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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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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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证件号码           职务/岗位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部门             的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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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三: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
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证券交易条款的全部
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牧原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牧原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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