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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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
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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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
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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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
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
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
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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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
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
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
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
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按照公司付款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批后,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财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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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
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
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
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
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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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总
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
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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