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控制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
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
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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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及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
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
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
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公司批准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
(二)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对子公司重大
交易及事项做决策;
(三)直接聘请、委派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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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通
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通过向子公司委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
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标
准规范运作,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公司内控
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
制制度。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八条 加强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
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子公司要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
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
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考核。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确定子公司章
程的主要条款,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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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
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
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
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
章程决定。
子公司的董事由其股东委派或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
或更换。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如
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则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
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
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由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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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子公
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
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
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
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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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管理好子
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
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其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
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
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
益,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企业管理人员
依据所任子公司的具体职务履行职责。企业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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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述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
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公司应予以相应
处罚;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责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法规,本着
“合法、效率”的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当地本行业的市
场薪酬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
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及相关法
律法规,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
务部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
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
及时组织编制财务报告,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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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
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
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
法规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
身经营管理目标、经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
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
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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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指导、监
督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等重大行为,应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
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经公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
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
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第
子公司为前款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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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
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并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
大财务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
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当日内报告公司: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重大舆情事件;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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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关联交易;
(八)对外投资行为;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相关规定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证券部门报告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
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等。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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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施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工作。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
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
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
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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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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