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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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
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
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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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
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参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
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
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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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
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
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
重大变化时,风险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
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
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
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
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
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符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
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
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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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
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
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
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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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
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行政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处
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
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
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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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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