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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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
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
真、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转交的投诉
事项等,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向公司
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处理投
资者投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部门为公司证券
部门。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记录、分类、处理、及时回复、
存档保管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
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证券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并如实填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
工作。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
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以事实
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不合理投诉,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
诉人的理解,消除投资者的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
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六)办公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
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不能当场
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
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司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
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
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
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
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一条 证券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
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
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证券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
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记录、
处理结果等信息。台账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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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部门应定期对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
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
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
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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