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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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
大财务决策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
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财务决策是指除对外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
重大财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发行
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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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
办公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低于下列某一标准时,应当由总裁办
公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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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
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请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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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还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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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已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
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融资类交易、放弃权利等事项时,按照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
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
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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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五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
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
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
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
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
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
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
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
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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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
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
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
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裁办公会认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
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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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
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
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
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
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方可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
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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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
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
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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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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