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
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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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
由于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
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
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
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
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会弱
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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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
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第十一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
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
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
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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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
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
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捐赠
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
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
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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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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