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
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
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
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但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原则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
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
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
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
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主要是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以及其他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种类、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
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
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
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
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结合实际业务,制定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操作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
体的标的及工具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对每笔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共同
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
 (五)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监测期货市场价
格、汇率利率动态或波动情况,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相关情
况;
  (六)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
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
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
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
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
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
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
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
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
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
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
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
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
息。
  第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
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期货、衍生品业
务小组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
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
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
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牧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