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现持续、规范、健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可持续
发展决策科学性,发展并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牧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
境、社会及治理等)相关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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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等)相关的重
大决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规划的实施和进展;
(三)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履行社会责
任等关键议题的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重要信息,研究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与公司有关的可持续发展风险,评估相关风险对公司
的影响,并就风险应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六)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可持续发展政策文件
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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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
议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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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中若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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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
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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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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