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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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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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
议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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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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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
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
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
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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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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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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