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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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牧原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
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赞
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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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
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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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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