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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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
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
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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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
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章 董事选举原则与选举程序
  第九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
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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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度的票数计算法:
  (一)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二)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表决权总数;
  (三)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表决权总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
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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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当选,股东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
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五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
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
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
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
事;
  (二)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
董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
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则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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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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