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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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
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
利对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信息披露发生差错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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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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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它定期报告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
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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