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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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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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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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
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
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
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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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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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解除限售的条件满
足后,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
定。
           第四章 股票买卖与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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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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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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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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