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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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
健全完善本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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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
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
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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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牧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的
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报告、临时报告等;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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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
遵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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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
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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