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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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
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
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若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
务,则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下,在投资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
下,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
闲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
型的金融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
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
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
和责任,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审核投资理财方案,投资
理财具体运作和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二)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
循以下原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
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外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
产品、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及委托贷款等。如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
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
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如用公司股权做质押融资)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结构
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
用管理,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
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及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
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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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部门只能在符合上述规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
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事宜的审计与监督,
每半年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
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净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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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理财额
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投资理财的,还应当以投资理
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监控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投资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
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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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投资理财情况进行披
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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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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