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9: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
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
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
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
公告信息。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
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
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
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
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
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
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
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
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
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
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
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
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
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
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
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
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
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
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
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变更后的增
进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一)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二) 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
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
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
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
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
序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信息如下:
  职位:董事会秘书、首席战略官
  姓名:秦军
  联系电话:0377-65239559
  传真:0377-66100053
  电子邮箱:myzqb@muyuanfoods.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拟定并及时修订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
会并公告。
  (三)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发。
  第三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
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牧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