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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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牧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牧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
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
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任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第七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
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任程序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任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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