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成都佳发安泰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
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
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
前20-80万元/年,具体数额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职情况确定,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不再领取前述董事津贴,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
和经营业绩挂钩。
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
奖金根据实际工作业绩确定。
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
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审议通过后,公司之前发布的《董
事、监事、高管薪酬与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