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共创共享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
一致性,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存续与锁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
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后续各期员工持股
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全文及
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予
以公告。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正式员工。
参加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员工名单在充分征询意见后由董事会确定,同时,董事会可
根据员工变动和业绩变化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选定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当期员工持股计划。
年度内,参与对象按其任职时间的对应职务或岗位进行计算激励金,并按计划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
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
(1)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股东会决议计提的年度激励奖金净额(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和现
金发放部分后的年度激励奖金);
(2)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票价格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
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份及股权激励获得股份。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确定办法为:
“年度激励奖金”的分配按照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计划参与
人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后分配,参与人持有的份额以缴入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后“年度
激励奖金”金额为基础,每 1.00 元计为 1 份持股计划份额。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分期实施,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确定的期间内按每个会计年度滚动
设立各期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在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确定,自公司公告标的股
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
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在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
同时公司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应由管理委员会
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清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通过购买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或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方式获得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
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2)通过其它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行,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作为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业务人员,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3)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4)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3)、(4)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应以出席人持有份额占全体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50%(含 50%)以上有效。
(3)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
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废票,在统计表
决结果时不计入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4)会议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份额 50%(含 50%)以上同意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就持有人会议表决比例另有更
高要求的,以该项要求为准。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
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
标的股票;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可授权具体人员出席股东会具体行使表决权;
(4)决定和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清算与分配;
(5)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7)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的授权审议通过。
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义务
(1)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
负盈亏;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存续期内,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框架范围内的具体方案变更须经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整体方案的变更调整,须同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应由管理委员会清算,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当某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方案的提前终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
通过。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行退出和转让。
第三十六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参与对象当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资格;由管
理委员会以 50%价格(往期原购买价格)赎回参与对象往期持有的所有份额,并由管理委员会
决定分配给其它符合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1)持有人发生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违反公司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触犯刑律,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持有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变更的;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4)公司顺应行业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人员优化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属于优化对象
的持有人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同意的;
(5)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
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存在价格折扣情况的,除本办法另有
约定外,“持有人与公司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持有人已持有的尚在存续期内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如下方式确定:
让公司回购股票部分的价格折扣,下同),其持有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有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其该期个人所得税后的激励奖金金额和未打折前的股票价格重
新计算,原打折部分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分配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2)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可对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市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融资、买入和卖出标的股票、向持有人分配现金资产
等,但相关买卖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除非另有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4)公司应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5) 如持有人在履职期间因管理失职等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公司管
理层确认需要承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从持有人激励奖金中扣减,届时按公司管理层
确定的扣减金额,从持有人可分配的现金中扣减到公司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和办理与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解释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解释和修订《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和实施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薪酬激励考核目标、考核办法;
(5)授权董事会确定、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受让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
(6)授权董事会确定、调整参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分配份额;
(7)授权董事会在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形式;
(8)授权董事会在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形式;
(9)授权董事会在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框架范围内确定、调整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10)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
式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11)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其它事宜,超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情
形除外。
第八章 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一直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
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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