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19:18: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为规范广东塔牌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
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
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告。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
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向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改进建议,并自愿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
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
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四条   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
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事件所涉
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本管理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塔牌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